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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质量指标

作者: 编辑: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10.12
信息摘要:
指标解释环境质量指标一、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也即空气污染指数(API)…

指标解释


环境质量指标

一、二级及好于二级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二级和好于二级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也即空气污染指数(API)≤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比例,API为辖区内经过认证的监测点位每日的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执行。计算公式为:


(二)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各区县监测点位按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认证的点位进行监测。

2、监测项目和频次

监测3项: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监测频次: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环境空气监测的点位,有效日均值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的规定进行;采用24小时连续监测方式的,各测点每月监测天数不得少于12天。

3、采样和监测分析方法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4、评价方法

每日API指数按认证点位的均值计算。

(三)数据来源

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四)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修改单。


二、降尘量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降尘量,是指辖区内经过认证的监测点位测得的大气环境中含尘量,按月平均计算的年平均值。计算公式为:

式中:为多个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均值,单位:吨/平方公里.月;Cj为j测点监测数据的年均值,单位:吨/平方公里.月;m为监测点数目。

(二)操作解释

1、降尘是指在空气条件下,靠重力自然沉降在集尘缸中的颗粒物。

2、按《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中规定的降尘点位设置规范,设置采样点。

3、采样方法、采样频次和检验方法按照《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4、评价标准依据清洁对照点定陵“十五”期间五年的平均降尘量为5.6吨/平方公里.月制订,下限值确定为6吨/平方公里.月。

5、评价方法按照《环境空气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三)数据来源

区县环境监测站。

(四)相关技术文件

按年度下达的《北京市区县环境例行监测计划任务书》。


三、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综合达标率

对每个区县而言,该项指标或考核河流水质综合达标率和湖泊水质综合达标率,或考核河流水质综合达标率和水库水质综合达标率,若辖区内无湖泊或水库则只考核河流水质综合达标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1、河流水质综合达标率

河流水质综合达标率考核辖区内河流水质达标情况及改善程度,是指辖区内河流达标长度比例、河流达标个数比例和跨界河流水质改善率分别按30%、30%、40%的权重计算得出的百分率。

河流达标长度比例,是指辖区内监测的所有有水河流中达标河流长度之和占实测河流总长度的百分比。河流达标个数比例,是指辖区内监测的所有有水河流中达标河流个数之和占实测河流总数的百分比。跨界河流水质改善率,是指辖区内跨区界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与入境断面水质相比而确定的水质改善程度。计算公式:


跨界河流水质改善率选择2项主要污染物进行评价,水质变好或变差的变化率超过20%时视为明显变化(变好或变差),改善率确定原则如下:

(1)出境断面水质达标时,如果出境断面的2项污染物浓度年平均值与入境断面均未明显变差,改善率定为100%;如果1项无明显变化,而另1项指标明显变差,改善率定为75%;如果2项指标均明显变差,改善率定为50%。

(2)出境断面水质不达标时,如果出境断面的2项污染物浓度年平均值明显好于入境断面,改善率定为100%;如果1项指标明显好于入境断面年平均值,另1项指标无明显变化,改善率定为50%;2项指标均无明显变化,改善率定为25%;如果1项指标明显差于入境断面年平均值,另1项指标无明显变化,改善率定为10%;如果2项指标均明显变差,改善率定为0。

(3)河流水质改善率考核范围为各辖区跨界河流,但是当出现以下情况时,需按下述要求处理:一是跨界河流无水时,选择境内重点河流监测断面,考核其与上年相比的水质改善情况;二是入境与出境水质目标不一致的跨界河流,如泃河,考核出境断面与上年相比水质改善情况;三是上游发源于本区,并流入下游区县的跨界河流,下游又有较大排污口的情况,如:小中河、大石河下段、金鸡河等,考核其出境断面与上年相比的水质改善情况。其改善率确定原则见湖泊(水库)水质改善率。计算公式:

2、湖泊(水库)水质综合达标率

湖泊/水库水质综合达标率考核辖区内湖泊/水库水质达标情况及改善程度,是指辖区内达标湖泊水面面积比例/达标水库库容比例、湖泊/水库水质改善率分别按60%、40%的权重计算得出的百分率。

达标湖泊水面面积比例,是指辖区内监测的所有达标湖泊水面面积之和占监测湖泊总水面面积的百分比。达标水库库容比例,是指辖区内监测的所有水库达标库容之和占监测水库总库容的百分比。湖泊/水库水质改善率,是指当年湖泊/水库水质与上年水质相比而确定的水质改善程度。计算公式:

湖泊(水库)水质改善率选择2项主要污染物进行评价,水质变好或变差的变化率超过20%时视为明显变化(变好或变差),改善率确定原则如下:

(1)湖泊(水库)水质达标时,如果当年的2项污染物浓度年平均值与上年相比均未明显变差,改善率定为100%;如果1项无明显变化,而另1项指标明显变差,改善率定为75%;如果2项指标均明显变差,改善率定为50%。

(2)湖泊(水库)水质不达标时,如果当年的2项污染物浓度年平均值明显好于上年,改善率定为100%;如果1项指标明显好于上年,另1项指标无明显变化,改善率定为50%;2项指标均无明显变化,改善率定为25%;如果1项指标明显差于入境断面年平均值, 另1项指标无明显变化,改善率定为10%;如果2项指标均明显变差,改善率定为0。

(二)操作解释

1、按照年度《北京市区县环境监测计划任务书》确定的所有河流、湖泊与水库监测断面(点位)。

2、采样频率:河流、水库、湖泊全年采样6次,4月、5月、7月、8月、10月和11月采样,其中饮用水源、城市河湖全年采样12次,每月采样一次。采样方法按《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3、监测项目、评价标准和分析方法

河流、湖泊、水库达标评价项目为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高锰酸盐指数大于15毫克/升时,用化学需氧量;目标责任书要求考核的断面用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等4项。

水质改善率评价项目为高锰酸盐指数(高锰酸盐指数大于15毫克/升时,用化学需氧量;目标责任书要求考核的断面用化学需氧量)和氨氮2项。

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依据《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计划》中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不同功能水体执行其相应类别的标准值。

4、跨界河流无水时,选择境内重点河流监测断面,并在备注栏中予以注明。跨界断面为自动监测站点的,使用自动监测数据。

(三)数据来源

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区县环境监测站。

(四)相关技术文件

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2、《地表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


四、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是指辖区建成区内经认证的环境噪声监测网格测得的等效声级算术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单位:dB(A);为第i网格监测点测得的等效声级,单位:dB(A);n为网格监测点总数。

(二)操作解释

1、监测点位布设原则和布设方法

区县建成区范围划分为等面积的正方形网格,测点选在网格中心,网格中心不便设点时,可将测点移置便于测量的地方(在网格内移动,移动后的位置距中心的位置尽可能的小)。

若网格内企业、水面、空地所占面积大于该网格面积之半,则该网格为无效网格。

有效网格数必须大于等于100个,网格面积大小不限。各区县布点方案必须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后实施。

2、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II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III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测量过程中等效声级涨落大于10dB时,应作20分钟的测量。

3、数据的有效性

监测应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建成区内空旷区域及建成区外区域的测量结果不得参与计算。

4、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必须使用配备打印机的声级计,以此作为原始记录备查,不能提供声级计现场打印单据的,数据视为无效。 

5、全市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建成后,将重新制订新的考核办法。

(三)数据来源

区县环境监测站。

(四)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


五、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是指辖区建成区内经认证的交通干线监测路段测得的按其路段长度加权的等效声级平均值。计算公式:

式中:为城市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单位:dB(A);为第i路段监测的等效声级,单位:dB(A);Ii为第i路段的长度,单位:m;n为全市当年监测的考核路段总数,单位:个。

(二)操作解释

1、测点布设

在城市规划部门划定的城市主、次干线上,每个自然路段布一个测点,测点距任一路口的距离应大于50米。长度不足100米的路段,测点设于路段中间。测点位于人行道上距路面(含慢车道)20厘米处。

各区县布点方案需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认定后实施。

2、测量仪器

采用积分声级计、环境噪声监测仪、噪声数据采集器等具有连续测量功能的噪声测量仪器,不得采用人工读数的声级计。测量仪器的电、声性能应满足国家标准《声级计电、声性能及其测量方法》(GB3785-83)中II型以上声级计的性能要求,不得采用III型声级计。仪器的使用、校准、检定、测量条件等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噪声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每个测点(路段)测量20分钟的等效声级,同时记录车流量。

3、数据有效性规定

监测选择具有代表性的时段进行,一般以春季或秋季监测为宜。

在交通管制和突击性强化管理条件下测得的结果一律无效。

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否则该项指标以零分计。

必须使用配备打印机的声级计,以此作为原始记录备查,不能提供声级计现场打印单据的,数据视为无效。

(三)数据来源

 区县环境监测站。

(四)相关技术文件

《声学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3222-94)。


环境建设与污染控制指标   


六、环境保护投资指数

(一)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

环境保护投资指数,是指当年区县环境保护投资(包括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污染源治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等方面)占当年区县地区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操作解释

1、环境保护投资包括下述两方面:

(1)环境污染治理投入

分为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投入两类,每类又可按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大气环境、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和电磁辐射污染治理等六项治理投入。具体为:

-污染源治理,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建设、运营过程中对污染的控制和治理,重点是污染源治理。

-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是指为改善城市环境质量而进行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综合性、公益性污染治理等,如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集中供热、绿化、生活垃圾处理以及河道(湖泊)清淤与整治等。

(2)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科技投入

-环境管理投入,包括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部门环境管理机构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投入。

-污染防治科技投入,包括污染防治基础科学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研究和环境软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2、各项环保投资的统计范围:

-环境污染治理投资:指在污染源治理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中,用于形成固定资产的资金。包括新老污染源治理工程或设施建设中所投入的资金,以及城市环境基础建设所投入的资金。

-污染源治理本年完成投资总额:指企事业单位本年在污染治理工程(或设施)建设中实际投入的资金总额,包括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和新建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投资两部分。(数据源自环境统计)

-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指工业企业治理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震动、辐射等污染和三废综合利用的再建工程或设施的建设投资,凡已纳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的不在统计范围之内。(数据源自环境统计)

-实际执行“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额:指当年建成投产的执行“三同时”的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实际投资。(数据源自环境统计)

-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本年完成投资总额:数据取自区县统计部门的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中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园林、垃圾处理及其他行业的投资总额。其中:

è 燃气工程:其投资包括用于燃料液化、气化厂,贮运设施,管网及供应网点建设的投资。

è 集中供热工程:指用于集中供热锅炉、配套设施、厂房及供热管线的投资,热电厂工程仅计算供热部分及管网建设投资。

è 污水处理工程:其投资包括污水集中处理厂工程,排污、截流、清污分流管网工程,污水和污泥处理后资源化工程,氧化塘等土地处理过程,城市河道、湖、塘整治(疏浚、清淤、砌护、绿化美化)工程、

è 园林绿化工程:其投资包括城市防护林带营造工程、城市绿化美化工程、草木花卉培育基地建设工程等项投资。

è 垃圾处理工程:其投资中还应包括城市环境卫生机构建设、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的投资。

è 噪声治理工程:其投资包括固定噪声源、城市道路隔音墙、机动车消音减噪装置等项投资。

è 其他防治工程:其投资中还应包括城市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工程的投资,以及用于锅炉改造、油烟治理、烟尘治理和其他环境综合整治的投资。

-环境管理能力建设本年完成投资总额:指用于提高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能力和环境科技发展能力的基本建设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具体包括: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环境保护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费用不包括在内,办公用房和科研用实验室的建设费用包括在内)。其中,环境保护事业单位包括:环境监测系统、环境信息系统、环境监理系统、环境宣传系统、环境科技系统以及环保部门驻外和派出机构。该数据源自环境统计,即各相关单位的财务年度决算。

以上未提到的投资统计范围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财发〔1999〕64号文件所做的规定填报(关于环境保护投入的分类和统计范围的界定)。

3、建成投产“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分3部分填写:其一取各区县环境统计专业年报中关于“三同时”项目的环保投资数据,打捆填写成“源自环境统计”,;其二为未进入环境统计范围的环保投资数据,需填写项目明细;其三为市环保局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发生的环保投资,打捆填写成“源自市环保局审批项目”,由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处提供数据。

4、数额较小的项目可以打捆填写,如油烟治理等。

5、区县环保投资包括表中市级拨款或上级部门拨款、区县财政拨款、国内贷款、国外赠款或贷款、其他资金,自筹资金计入其他资金中。

6、生态建设的投资不在统计范围。此外,供水工程、节水工程、农田改水、水厂或供水站建设、公路建设等也不计入环保投资统计范围。

(三)数据来源

区县统计局、环境统计。

(四)相关技术文件

《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投资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环财发〔1999〕64号)


七、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 林木绿化率

(一)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是指建成区内一切用于绿化的乔、灌木和多年生草本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与建成区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林木绿化率,是指辖区调查范围内有林地面积、灌木林地面积与四旁树占地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二)操作解释

1、每年建成区内新增的绿化面积、辖区内新增的林林木绿化面积及其地点、投资情况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2、四旁树占地面积按照每1500株树占地1公顷计算,需折算成平方公里后填报。

3、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考核城八区,林木绿化率考核远郊区县。

(三)数据来源

区县园林绿化局。

(四)相关技术文件

《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建综〔2001〕255号)


八、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率

该项指标包括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率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

(一)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率,是指与2005年化学需氧量(COD)核定排放总量相比,区县考核范围内本年度废水中COD排放总量的削减比率。计算公式:


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率,是指与2005年二氧化硫(SO2)核定排放总量相比,区县考核范围内本年度大气中SO2排放总量的削减比率。计算公式:


(二)操作解释

1、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工业和生活两个方面进行统计,工业、生活又分别按照重点污染源、重点污染源以外的重点调查单位及其他三部分统计。

2、重点污染源,是指按年度划入全市重点污染源的单位,以市环保局发文;重点污染源以外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纳入各区县环境统计范围的但不包含重点污染源的重点调查单位;未纳入环境统计的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排放量(或估计排放量)计入其他部分。

3、水污染物(COD)排放总量削减率不考核城市功能核心区及朝阳区、石景山区。

(三)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及审核数据。

(四)相关技术文件

1、《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十一五”期间北京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京政函〔2006〕93号;

2、市政府与各区县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


九、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锅炉烟气物排放达标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标率和其他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一)工业企业排放稳定达标率

该项指标包括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和工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工业废水排放稳定达标率,是指辖区内经所有排污口外排的工业废水中所含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稳定达到国家和北京市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个数之和占考核范围内工业企业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工业废气排放稳定达标率,是指辖区内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中所含工业二氧化硫、工业烟尘和工业粉尘稳定达到国家和北京市排放标准的工业企业个数之和占考核范围内工业企业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操作解释

(1)考核范围内的工业企业也即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单位,是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污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辖区排污总量85%的工业企业,但不含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单位。重点污染源单位应全部纳入考核。

(2)排放稳定达标,是指对考核范围内的工业企业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监督性监测,全部监测频次中所有监测项目均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并且全年未发生污染事故。

(3)工业废水的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重金属等3项,工业废气的监测项目为工业粉尘、工业烟尘和工业二氧化硫等3项。

(4)对重点源单位的监测频次为各区县环境监测站每月监测1次,全年12次;对考核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单位以外的工业企业,监测频次为各区县环境监测站每半年1次以上,全年2以上次。市环境监测中心进行不定期抽测。

3、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及审核数据。

4、相关技术文件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3)《冶金、建材行业及其它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237-2004);

(4)《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11/139-2002);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有关行业排放标准。


(二)锅炉烟气排放达标率

1、指标定义与计算公式

锅炉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辖区内非工业生产用的燃煤、燃油锅炉中,烟气排放达标台数与监测锅炉总台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

2、操作解释

(1)非工业锅炉指除主要为工业生产服务的各类生活锅炉,已纳入工业企业排放达标率考核的锅炉除外。

(2)监测期是指上一年的11月至当年3月。燃煤、燃油锅炉监测项目为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燃气锅炉监测项目为氮氧化物(燃气锅炉暂不考核,但需按照要求上报监测数据)。

(3)各区县须建立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台帐,内容包括具体位置、型号、生产厂家、容量、烟囱高度、启用时间、安装位置、净化装置生产厂家和型号、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等。

(4)区县环境监测站应对辖区内0.7MW以上燃煤锅炉100%监测,城八区燃油锅炉监测率为40%以上、远郊区县为60%以上;燃气锅炉监测率达到10%以上。

市环保监测中心对各区县燃煤、燃油锅炉随机抽测,抽测比例分别为燃煤、燃油锅炉总台数的10%以上。

(5)监测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即视为不达标,该锅炉计入不达标锅炉数。

3、数据来源

区县环保局及环境监测站。

4、相关技术文件

(1)《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139-2002)

(2)《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


(三)生活污水集中处理排放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辖区内所有建制镇以上行政区经过所在地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且达到排放标准的生活污水量与辖区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操作解释

(1)污水处理厂生活污水处理量指经过所在地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的污水量。

(2)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3)出水水质和其他指标(如污泥处理等)达不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应处理量按零计。

(4)排入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必须达到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其他标准中规定的接入市政管网的标准限值。

(5)监测项目为: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监测频次为每月1次以上,全年12次以上。每月的处理水量和水质监测报告于下一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污染源管理处及市环境监测中心综合室。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各区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抽测,抽测结果计入当月的处理达标水量中。

3、数据来源

区县水务局、区县环境监测站。

4、相关技术文件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307-2005)


(四)其他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其他污染源排放达标率,是指辖区内对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按规定进行监测并达到国家和北京市排放标准的污染源个数之和占考核范围内污染源总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操作解释

(1)考核范围为除以上工业企业、锅炉和生活污水处理厂以外的污染源。

(2)排放达标,是指对考核范围内的污染源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监督性监测,全部监测频次中所有监测项目均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并且全年未发生污染事故。

(3)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按照排污申报登记有关规定执行。

3、数据来源

排污申报登记及审核数据。

4、相关技术文件

有关行业排放标准。


十、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一)危险废物处置率

该项指标包括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1)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是指送往全市具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证单位的进行无害化处置的当年辖区内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占当年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辖区内处置利用当年产生的危险废物量占当年危险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计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

委托全市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量;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本单位自行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量;

通过合法途径将危险废物转移到其它省(直辖市)的处置利用量。

2、操作解释

(1)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具体见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

(2)无害化集中处置的医疗废物量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委托全市具有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

(3)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4)危险废物处置是指将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5)危险废物利用是指从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

(6)城市功能核心区的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和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的计分权重分别为3分和3分。

3、数据来源

区县卫生局、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及审核数据。

4、相关技术文件

(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原国家经贸委、原外经贸部、公安部文件,环发[1998]089号);

(2)《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卫医发[2003]287号)。


(二)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辖区内各工业企业当年处置及综合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之和占当年各工业企业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量之和(包括处置利用往年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操作解释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不排入水体的液态废物和其它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碱性废石除外),酸性和碱性废石是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

(3)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指将工业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处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场所并不再会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累计贮存量)。

处置方式如: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废矿井等。

(4)不考核城市功能核心区。

3、数据来源

环境统计。

4、相关技术文件

环境统计报表制度及指标解释。


(三)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生活垃圾密闭清洁式储运率

1、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辖区内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生活垃圾密闭清洁式储运率,指采用密闭集装箱式储存、运输生活垃圾量占清运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


2、操作解释

(1)生活垃圾系指人们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2)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等三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所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

(3)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有别于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埋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方法。

(4)焚烧是指在一定温度下,生活垃圾经自燃或助燃的方法焚烧,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其产生的热能可以利用。焚烧厂要具备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并达到《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5)堆肥是指城市生活垃圾,按一定形状,控制适当温度,使垃圾在堆存中发酵、生物分解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方法。堆肥场要具备防止对地下水、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

(6)生活垃圾密闭清洁式储运量,指采用密闭集装箱式储存、运输的垃圾量。

(7)监测项目和频次

① 生活垃圾填埋场

渗滤液监测5项:悬浮物、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氨氮、大肠杆菌;监测频次:每季度1次,全年4次。

厂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5项:颗粒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监测频次:每季度1次以上,全年4次以上。

地下水观测井水质,监测项目9项:pH值、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氨氮、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大肠菌群、挥发酚、氰化物;监测频次:每季度1次,全年4次。

② 生活垃圾焚烧厂

焚烧炉烟气排放监测 10项:烟尘、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汞、铅、镉、二恶英,监测频次:二恶英每年1次;其它项目每半年1次,全年2次。

厂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5项:颗粒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监测频次:每半年1次,全年2次。

③ 生活垃圾堆肥场

厂界大气环境质量监测5项:颗粒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监测频次:每半年1次,全年2次。

(8)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考核城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生活垃圾密闭清洁式储运率考核城四区。

3、数据来源

区县市政管委、区县环境监测站。

4、相关技术文件

(1)《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88);

(2)《城市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建设部建综[2001]255号);

(3)《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静态堆肥处理技术规程》(CJJ/T-52-95);

(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

(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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